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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4-28 16:40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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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种“受虐”的权利——浅谈SM3 m6 c" o$ H8 c/ v" r/ E" v. p% 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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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虐恋”一词英文为Sadomasochism,是施虐倾向(Sadism)和受虐倾向(Masochism)二者的合成词。它的简写即我们通常所说的SM。据说,虐恋现象大体可追溯到整个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,其雏形表现为地下色情行业服务中的鞭笞。这种对鞭笞的狂热感情,令欧洲其他国家费解,以至欧洲大陆上把鞭笞行为称为英国恶习(EnglishVice)。 然而,就是这种SM现象在现代的中国逐渐风行,甚至有些在初尝SM行为后便一发不可收拾。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,SM是一种痛并快乐的感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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+ I7 `! |# Z5 O( B: j 在“SM族”中,隐秘的“族人”扮演着或主人或奴仆的角色,即或享受受虐或享受施虐,但大多于现实中表现迥异;而且即便是享受受虐的“族人”其具体的偏好各不相同。有喜欢被人踩踏舌尖的,有喜欢被尖头皮鞋猛踢的,最常见的还是被捆绑和鞭笞臀部。这种SM行为,从诞生之日(或是说被社会多数人听说之后)起,就充满了争议,为主流社会所不容,多数人认为这是一种心理疾病,并从病理的角度研究与分析“SM人”;同时,由于SM行为多伴随性行为的发生(两种行为绝对是可以独立存在的),又被定义在了AV的行列,从而使这种行为概念发生了扭曲,由此偏好的人也别认为有心理疾病,实施行为也定义为龌龊的举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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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s. N" [( G7 G. u 其实,SM的存在仅仅是因生理或心理的需要而自然产生,而偏偏这种需要并不是多数人的,所以别误认为是一种不正常的“变态”。也正是因为多数人的不理解,SM通常被歪曲,被夸大,有SM偏好和行为的人也被社会所排斥。但是,我们应该知道,一项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不应该因为多数人的不喜欢而被否定。SM现象如同“同性恋”现象,考验了多数人的公社会是否可以容纳少数人的私权利。可以界定,SM行为是一项私权利,在多数情形下,实施SM行为不会同公共利益产生冲突(除非受虐致死、残)。它通常是在行为实施的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,实施地点属于私人空间非公众场所,实施行为仅限于当事人之间,因此对公共利益不会造成任何影响,更不会有炒作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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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 a: d1 V" r( j- L& C6 a 分析“SM族”人,在这个群体多数是中产阶级以上的成员,而在现代中国,也是以白领居多。这些人在日常生活中多以正装出现在公众面前,往往要承受非常态的压力,在这种情况下出于人的本能的,需要有一种能自我修复的恢复心理平衡的方式,SM正符合了他们的需求。由此可推,对SM的正视和尊重,也是对人的权利的尊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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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a N) ]7 X& S4 V) |- i; t% l 曾经有人质疑,一种形式上完全脱胎于残暴酷刑的,并且确实有疼痛之感的行为怎么能说是对权利的尊重呢?确实,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,存在诸如抽打、穿胶皮鞋、戴贞操带等形式,只是这一切的前提均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,“受刑”的一方往往感到无比的快乐,而这种快感通常是伴随着疼痛产生的,换言之,无痛感刺激就不可能有快感出现。我们通常强调的权利正是追求对每个个体的尊重与满足,SM恰恰符合了这一要求,因此它是对人的权利的尊重。可以说,“受虐”本身就是一项人与生俱来的权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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